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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综述29天审结件伊犁州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8月3日10时30分,在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19号法庭,该院民二庭庭长赵凤正通过“云间庭审”系统连线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原审被告特克斯县某公司与原审原告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年2月,马某将其经营的位于特克斯县某酒店负一层餐厅转让给李某经营,转让费5万元,其中包含房屋租金2万元,已实际由李某支付给特克斯县某酒店,该酒店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李某年3月1日至年2月28日租金2万元。马某与该酒店法定代表人何某结算后,该酒店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共三年,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李某接手经营该餐厅后,因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与该酒店发生纠纷,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向李某要求收回房屋,并阻挠李某的正常经营,致使李某经营的餐厅不能营业,李某遂诉至法院。

为尽快审结案件,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在庭审前,赵凤做足功课,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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