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介绍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管辖科学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切实解决各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不一、管辖布局不够完善、当事人诉讼不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发明专利等七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集中力量公正高效审判专业技术性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功能,聚焦事关重大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问题,《管辖规定》明确涉及发明专利等权属、侵权案件由上述特定法院管辖,而将不涉及较强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也就是说,《管辖规定》施行后,涉及发明专利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和侵权纠纷、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案件特别多的个别地区将此两类案件下沉,《管辖规定》还明确了除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是除《管辖规定》明确的特殊类型案件外,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了《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除个别地区外,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至少有1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第二,确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通知》充分考虑各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分布不均、诉讼标的额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同时为确保标准相对简单明了,便于当事人诉讼,除广东省有两种诉讼标的额标准外,其他省份实行省内一种诉讼标的额标准。《通知》会在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