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3日,吾某驾驶货车行至特克斯县某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重型半牵引挂车尾部相撞,造成吾某车上的热某死亡及吾某妻子孜某轻伤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吾某因超速驾驶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0%),重型半引牵挂车违规停车,车主阿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30%),乘车人热某、孜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阿某牵引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吾某货车仅投保交强险。
吾某与热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吾某支付赔偿金12.2万元,并约定将阿某的重型半牵引挂车投保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金也全部给热某家属,孜某放弃受偿。
后因阿某牵引车的保险公司未支付保险赔偿款,热某家属将甲保险公司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向热某家属赔付保险赔偿金16.9万元。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牵引车、挂车系两个不同的车牌号,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应当由两家保险公司一同承担赔付责任为由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二审中,经审理查明,涉案半牵引挂车分为牵引车与挂车,系两个不同的车牌号,分别投保于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审法院漏列当事人。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主动与挂车所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联系,反复沟通,多次与热某家属、阿某以及两家保险公司做调解工作,经过耐心调解,各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热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赔偿款16.9万元。
法官说法
牵引挂车属于比较特殊的车辆,通常由牵引车与挂车两部分组成,投保人以两辆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两家保险公司均出具了保单,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两家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作者:邹洁吐力克尼阿买提
总编:冯金柱
原标题:《以案释法
要注意!发生交通事故,牵引车与挂车分别投保如何承担责任?》